◎ 黎明技術學院創意產品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1年1月3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加強視覺傳達設計系學生設計專業與實務能力,增進學生敬業精神與職場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大學日間部四年制學生,於大三暑假或大四上學期期間,應於校外實習機構實習八週(含)以上,
並不得低於320小時(含)以上之實習,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取得「實務實習」課程3學分。
三、為推展實習課程,本系設「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討論並決議學生實習相關事項,成員
系主任、實習班級導師與畢業專題製作任課教師共同組成,主席由系主任兼任之。
四、實習機會調查與審核:
(一) 實習機會之開發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系友聯絡中心聯繫企業校友徵求實習機會。
2. 創新育成中心向合作廠商開發校外實習機會。
3. 本系教師開發實習機會後通報本系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
4. 各企業主動向本系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提出實習合作申請。
5. 本系學生自行開發實習機會,報請本系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同意之。
(二) 開發實習機會時應填寫「實習企業基本資料表」。
(三) 本系應安排實習輔導老師評估企業進行初步瞭解,填寫「校外實習企業評估表」,審查合適之實習機會。
五、實習合約:
本系應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合約書。本系應於簽約確定後將實習名單彙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六、實習輔導與考勤:
(一) 實習輔導老師應對實習學生實施職前教育,規劃實習內容並說明實習計畫。
(二) 實習輔導老師應定期巡迴輔導或電話聯繫實習機構,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及問題。
(三) 實習輔導老師應排定時間赴實習單位拜訪主管及了解學生工作實習狀況,以落實實
習之專業要求,並填寫「實習輔導訪視記錄」送系主任,俾利聯繫處理。
(四) 校外實習為正式課程,原則上實習期間曠職視同曠課,曠職連續3天以上者或累計達
7 天者得由實習單位予以辭退,校外實習成績不予核計。若實習單位另有規範者, 得從其規定。
(五) 除特殊情形或偶發事件外,實習期間請假應經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輔導老師核准。
七、實習成績評定:
(一) 本系辦理校外實習,其實習成績得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定,其比
例為各百分之五十,若有特殊狀況由委員會另訂之。
(二) 實習學生應依計畫完成校外實習報告,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回,並不得超過該
學期期末繳交實習報告者,輔導老師得不予核計成績。
(三) 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之各項規定並接受指導,其行為舉止有破壞校譽者,除依本校
〔學生獎懲辦法〕論處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一、為加強視覺傳達設計系學生設計專業與實務能力,增進學生敬業精神與職場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大學日間部四年制學生,於大三暑假或大四上學期期間,應於校外實習機構實習八週(含)以上,
並不得低於320小時(含)以上之實習,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取得「實務實習」課程3學分。
三、為推展實習課程,本系設「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討論並決議學生實習相關事項,成員
系主任、實習班級導師與畢業專題製作任課教師共同組成,主席由系主任兼任之。
四、實習機會調查與審核:
(一) 實習機會之開發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系友聯絡中心聯繫企業校友徵求實習機會。
2. 創新育成中心向合作廠商開發校外實習機會。
3. 本系教師開發實習機會後通報本系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
4. 各企業主動向本系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提出實習合作申請。
5. 本系學生自行開發實習機會,報請本系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同意之。
(二) 開發實習機會時應填寫「實習企業基本資料表」。
(三) 本系應安排實習輔導老師評估企業進行初步瞭解,填寫「校外實習企業評估表」,審查合適之實習機會。
五、實習合約:
本系應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合約書。本系應於簽約確定後將實習名單彙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六、實習輔導與考勤:
(一) 實習輔導老師應對實習學生實施職前教育,規劃實習內容並說明實習計畫。
(二) 實習輔導老師應定期巡迴輔導或電話聯繫實習機構,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及問題。
(三) 實習輔導老師應排定時間赴實習單位拜訪主管及了解學生工作實習狀況,以落實實
習之專業要求,並填寫「實習輔導訪視記錄」送系主任,俾利聯繫處理。
(四) 校外實習為正式課程,原則上實習期間曠職視同曠課,曠職連續3天以上者或累計達
7 天者得由實習單位予以辭退,校外實習成績不予核計。若實習單位另有規範者, 得從其規定。
(五) 除特殊情形或偶發事件外,實習期間請假應經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輔導老師核准。
七、實習成績評定:
(一) 本系辦理校外實習,其實習成績得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定,其比
例為各百分之五十,若有特殊狀況由委員會另訂之。
(二) 實習學生應依計畫完成校外實習報告,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回,並不得超過該
學期期末繳交實習報告者,輔導老師得不予核計成績。
(三) 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之各項規定並接受指導,其行為舉止有破壞校譽者,除依本校
〔學生獎懲辦法〕論處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